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东)决字[2025]第0992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东坪镇酉州*******,现住安化县东坪镇酉州*******。
现查明:2025年3月17日10时许,罗X与谌XX因存在矛盾纠纷,便在名为“XX社区党建群”的微信群聊内,通过发送“不是好猪”、“堂客卖逼还好意思”等消息侮辱谌XX。
2025年7月17日9时许,罗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底卡、证人证言、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被侵害人陈述以及罗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七条,罗*的行为构成侮辱他人,且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罗*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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