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368号
被处罚人范**,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桃花*******。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16时许,罗XX认为桃花坪街道XX村范XX建房占用自家土地而阻止其施工,范XX为此心生不满,范XX用铁锤将其邻居罗XX儿子罗XX家空坪通往地下室的楼梯砸坏六梯台阶,经鉴定,范XX损毁罗XX家楼梯的修复价格是488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范**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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