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禁)决字[2025]第1222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水东*******。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曹X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是2025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23时许,其与“张局长”(身份不详,在逃)、“梅梅”(身份不详,在逃)以及另外一名女子(身份不详,在逃)一起在“张局长”开的一辆黑色日产小轿车内,四人先后采取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了毒品依托咪酯,曹X吸食了2、3口掺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曹X的毛发样本进行定性检测,在曹X的毛发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以上事实有曹X的陈述材料;毛发鉴定意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