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霞)决字[2025]第0213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水口*******,现住湖南省炎陵县水口*******。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曾××前往××台球厅打台球,遇见董××故向其询问董××之前在外面说××台球厅倒闭的事情,后双方产生争吵,过程中曾××打了董××一耳光后离开,董××未见明显外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笔录、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监控视频、伤情照片、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