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四)决字[2025]第1321号
被处罚人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崀山*******,现住湖南省长沙县中南*******。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饶xx、周x、李x、陈xx及一胡姓男子(未到案)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xxxxxxxxx999包厢内参与最小赌注100元的“长沙麻将”方式的赌博,被查获时,全场输赢约7000元。
以上事实有1、饶xx、周x、李x、陈xx的陈述;2、夏x、刘xx的陈述;3、到案经过;4、检查笔录;5、指认现场照片;6、证据保全清单及物证照片;7、微信聊天记录;8、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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