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城)决字[2025]第1416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乐江乡光明村光明*******,现住乐江乡光明村光明*******。
  现查明:2021年8月至9月期间,吴XX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出租给上线跑分洗钱,从中非法获利12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吴**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吴**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