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天)决字[2025]第0564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贵州省贵州省铜仁*******,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2时许,肖x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湘潭县易俗河镇xxx小区篮球场停车坪停放的汽车上张贴小卡片,被现场抓获。经鉴定,此小卡片上的网址出现的内容属淫秽信息。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肖X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所持有小卡片予以收缴。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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