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安)决字[2025]第1421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高****,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法定代表人:周***
  现查明:2023年05月15日,我局民警在对属于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的平江县安定镇××村武深高速××服务区东加油站检查中发现该加油站未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当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在2023年5月30日前整改到位。2023年07月10日,我局民警再次对该加油站检查时,发现一键式报警装置仍未安装到位。
  以上事实有违法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姜胜昔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营业执照、委托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