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安)决字[2025]第0352号

  被处罚单位:安仁县****,地址:,法定代表人:唐***
  现查明:2024年05月01日21时许,安平派出所民警与安平镇政府联合对娱乐场所进行清查,在清查过程中发现××网吧有两名疑似未成年人在网吧内33号电脑、34号电脑上网,民警核实身份证后确认这两名系未成年人,民警询问了解后发现他们在该网吧并未登记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唐×敏询问笔录,刘×甫、侯×坤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