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城)决字[2025]第0482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江华县沱江镇冯都*******。
现查明:2025年7月我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越南女子黄X莲从越南高平非法入境至中国境内与江华籍男子王程成建立了恋爱关系,2025年7月份,黄X莲怀孕回到江华县沱江镇妇幼保健院住院后将小孩生下,被我所民警发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记录,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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