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坪)决字[2025]第0737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坪上*******。
现查明:2025年5月27日,违法行为人谢×斌的一名网名叫“洋洋洋”的朋友找其帮忙收款转账,“洋洋洋”称是卖虚拟游戏币的钱,并承诺会给谢×斌几百元钱的好处,违法行为人谢×斌为获利便答应了。2025年5月28日,违法行为人谢×斌使用自己的中国银行卡(6216607000041496798)帮“洋洋洋”收款四笔共计5000元钱,收到钱后将其中的4600元钱通过微信转帐给“洋洋洋”,违法行为人谢×斌从中获利400元钱。经查,违法行为人谢×斌收到的5000元钱,系被害人聂×森被电信诈骗的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谢×斌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聂×森的陈述、谢×斌的银行卡及微信交易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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