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民)决字[2025]第0570号
被处罚人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里耶*******,现住湖南省龙山县里耶*******。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覃xx在明知向xx的香烟是偷来的情况下,答应帮忙销售赃物两条和天下香烟至龙山县民安街道“龙山县鑫维美品商行”,覃xx通过代销赃物获利1300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警登记表 2.接报案回执 3.户籍资料 4.到案经过 5.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覃**于2023年11月01日因盗窃罪与诈骗罪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在刑法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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