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三)决字[2025]第1223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东湖*******,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东湖*******。
  现查明:在2025年2月份,违法行为人黄X的朋友欧阳X过生日,晚上11点欧阳X联系黄X到金华北路XXXX酒店1店楼上的KTV中欧阳X开的包厢喝酒,喝了一会儿欧阳X就接了一个电话出去拿回来了两个含依托咪酯的“烟弹”,随即欧阳X拿了一根烟杆出来,欧阳X把烟弹插在电子烟烟杆上,黄X、欧阳X,黄X,欧阳X朋友四个人把这两个烟弹采用电子烟烫吸的方式分食完了。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违法行为人黄X毛发样本中的依托咪酯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司法鉴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