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联)决字[2025]第059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莲塘坳*******,现住湖南省攸县莲塘坳*******。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4时左右,肖××(身份暂未核实)寻求刘×帮助,肖××自称被攸县××街道××××KTV××号包厢中的人殴打,刘×得知情况与肖××赶至该包厢,赶至包厢后,刘×、肖××便开始对该包厢内的其他人采用拳击、脚踹的方式进行殴打,致使邓××等多人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系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