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安)决字[2025]第141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福寿*******,现住湖南省平江县福寿*******。
现查明:2023年05月15日,我局民警在对属于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的平江县安定镇××村武深高速××服务区西加油站检查中发现该加油站未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当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在2023年5月30日前整改到位。2023年07月10日,我局民警再次对该加油站检查时,发现一键式报警装置仍未安装到位。经查,违法行为人周**为该加油站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委托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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