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江)决字[2025]第0582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月溪*******,现住湖南省洞口县月溪*******。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田x与朋友肖x华等人在洞口县月x镇鸿x村吃夜宵喝酒,期间喊朋友肖某来喝酒但肖某没来,两人酒后遂决定去找肖某要说法。因不知晓肖某的详细住址,两人沿街挨家挨户敲门,居民丁x廷不厌其烦开门与其理论,田x往丁胸部踹了一脚并将丁按到在地;居民刘x峰开车回来靠边停车时,违法行为人田x无故上前捶打车窗玻璃并往刘脸部击打两拳;驻村辅警肖xx(女)先行赶到现场表明身份进行处置时,田x上前挑衅;在处警民辅警赶到现场处置田x醉酒滋事行为时,违法行为人田x抗拒执法,拽扭民警手腕,揪扯民警制服。违法行为人田x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行政违法。
以上事实有x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证言;相关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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