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兰)决字[2025]第0546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
现查明:2022年7月至2025年7月,违法行为人曾X开始接收邓X仁等人的码单再报给上线“甜蜜”(在逃)从中非法获利,曾X共计接收邓X仁等人码单3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七十条之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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