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凌晨0时,违法行为人张XX去株洲市天元区xxxx附近的棋牌室打牌时偶遇前女友李X,因对李X留有旧情想再与李X再续前缘,便骑摩托车追逐李X驾驶的黑色奥迪(湘xxxx)车辆,追逐的过程中企图找机会与李X沟通。二人在一十字路口等待红绿灯时,因过车间隙太小,张XX骑车撞击到了李X车辆右后侧,随后张XX骑车到李X车辆右侧敲击其副驾驶车窗示意李X将车窗摇下来,但李X并未理会并驱车驶离。张XX见状一路追逐李X至株洲市天元区xxx地下停车场并别停李X车辆,随后下车敲击李X主驾驶车窗尝试与李X沟通。李X见状随即拨打110报警求助,张XX因害怕公安机关介入,情急之下用放在摩托车后尾箱内的车辆大锁砸碎李X主驾驶车窗并尝试拿走李X手机,在尝试无果后,李X趁机驾驶汽车驶离现场,张XX见状也骑车离开,后张XX于7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奥迪4S店出具维修清单,被损毁价值约3038元。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物料清单等。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张**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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