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韩)决字[2025]第0645号
被处罚人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鼎城区韩公渡镇崇*******。
现查明:2025年4月份陆×(缅甸籍身份不明女子)与缅甸阿姐联系想要来中国务工或者嫁人,于是缅甸阿姐就给陆×联系云南的表姐,云南的表姐就安排车把陆×从缅甸掸邦地区送到缅甸木姐县边境,然后从木姐县边境走山路越过边境到达云南,陆×在云南住了一个多月,这一期间,云南的表姐和顾×联系想在常德市给陆×找个人家嫁了,于是双方视频通话,陆×就对韩公渡籍男子皮×有好感,于是云南表姐夫就于2025年6月20日开车把陆×送到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崇河村王×家中和皮×见面,见面后,云南表姐夫向皮超收取了88000元(包含交通费和彩礼费),于是陆×就跟皮×回家了,在皮×家居住十多天后,陆×觉得自由受限,怕被家暴,就和顾×联系想要换一家人嫁,于是顾×就安排覃×和陆×见面,皮×就向覃×收取了88000元,然后覃×就将陆×接回自己家居住至今。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覃**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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