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水)决字[2025]第0755号
被处罚人钟**,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舜陵*******,现住湖南省宁远县舜陵*******。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12时许,彭格花因家庭矛盾在宁远县水市镇大界村其岳母王海翠的生日宴现场吵闹,后彭格花在争吵过程中翻桌上的菜碗时,钟素英朝彭格花的面部打了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钟**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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