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新)决字[2025]第0433号

  被处罚人So***,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
  现查明:Son 某knim于2025年7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其于2024年12月底从越南偷渡到中国后,一直在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xxx村莫某和家里以夫妻名义生活,因Son 某knim不是正常入境,没有合法签证,不能办理结婚证等合法居留证件,至今非法居留6个月。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So***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