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三)决字[2025]第1224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南阳*******,现住蔡子池街道办事处*******。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梁x清至2023年6月27日开始吸食毒品“冰毒”,第一次被衡南县公安局茶市派出所抓获,罚款500元人民币,第二次吸食毒品“冰毒”是在2025年6月9日下午13时许,梁xx喊违法行为人梁x清去南阳乡下梁xx家自建房“量数”,两人相约在xxx碰头之后各自驾驶自己的车到南阳镇xx村梁xx家门口,下车之后梁x清就在自己家里的一楼拿出了一个怡宝矿泉水瓶,瓶子上插了两根吸管,还拿出了一包冰毒(大约0.3克)和一张锡纸。梁xx与违法行为人梁x清在梁xx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完冰毒,违法行为人梁x清在“量数”搞完之后就回家了。经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对梁x清的毛发样本做鉴定,其毛发样本中的甲基苯丙胺成阳性。违法行为人梁x清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户籍资料、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成瘾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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