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临公(安)不决字[2025]第0047号
违法行为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现住:湖南省临澧县安福*******。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上午11时许,王XX在临澧县安福街道XX社区XX组其姐姐住宅附近空地上种菜时,刘X及其家人认为王XX是占用公共地方种菜,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刘X将王XX种植在泡沫箱中的一株幼苗扯起甩到旁边,之后,刘X再次将一株幼苗扯起甩开时,王XX伸手去拦刘X,没有拦住,王XX用手推了刘X的手臂一下,刘X倒在地上。经法医查验刘X伤情未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材料,刘X的陈述材料,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医院病历资料,伤情说明,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中平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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