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南)决字[2025]第016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杨**承包传奇公司南岳1944景区时光小筑民宿的硬装装修工程,杨**与传奇公司双方因工程具体问题发生分歧,并产生纠纷。2025年7月16日杨**与传奇公司方协商无果,2025年7月17日凌晨3时,杨**酒后前往南岳1944景区时光小筑民宿A栋,将民宿A栋一楼电闸破坏并将电线扯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照片,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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