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石)决字[2025]第1115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石井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现居留在娄星区xx镇xx村xx组的老挝籍妇女MIXAY NOY(中文名:曾xx)系2024年11月21日持团聚签证进入中国境内,经续签后,签证有效期至2025年7月12日,到2025年7月17日非法居留的MIXAY NOY(中文名:曾xx)仍然居留在颜x家,颜x的行为系容留非法居留的外国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护照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颜*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