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广)决字[2025]第0637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雨溪*******,现住三眼井农贸市场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9时许,王XX、梁XX、周XX、黄XX(未到案)四人在未经查证的情况下,认为XXX农贸市场施工方占用消防通道施工,后王XX、梁XX、周XX、黄XX(未到案)四人不顾现场办事处工作人员阻拦,王XX用手强行将施工方所砌的围墙推倒、梁XX与黄XX(未到案)二人用双手强行将施工方围栏拉拽推倒并强行将施工方所砌围墙推倒、周XX用地上的棍子强行将施工方所砌的围墙推倒;梁XX与黄XX(未到案)二人在将施工方围墙推倒的时候,导致施工现场一根支撑钢管倒下,砸在路过群众谢XX头上,导致谢XX头部受伤,后经伤情鉴定,鉴定意见为谢XX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王**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