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小)决字[2025]第0989号

  被处罚人夏**,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
  现查明:2025年4月至6月,违法行为人夏X洁在安化县东坪镇多次通过手机微信软件在张X霞处以购买地下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金额均为10元至2000元不等。经查,夏X洁未获利,总计输1250元。 2025年7月17日,违法行为人夏X洁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微信账单流水以及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夏**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