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砂)决字[2025]第1830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花石*******,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花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胡×于2025年7月16日下午16时33分许,在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街道×品名酒馆前面的人行横道上的电动车支架上,盗窃了受害人陈××的一部黑色苹果15手机,该手机系受害人于2023年3月份以5800元人民币购买,2025年7月17日下午15时许,违法行为人胡×主动来所投案并退回其盗窃的手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截图,受害人陈××的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胡*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