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北)决字[2025]第087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道县蚣*******,现住湖南省道县道县上*******。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10时许,周x善与彭x玲夫妻在道县xxxx城S11栋103号“小屉鲜”早餐店内协商离婚事宜时发生争吵,周x善用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将彭x玲的额头、双手、右腿等部位刺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疾病诊断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