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城)决字[2025]第0475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松柏*******,现住湖南省江永县松柏*******。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21时许,蒋**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XXX号与邓XX发生争执,将邓XX推倒在地;2025年7月9日07时,蒋**到沱江镇X号找到邓XX并拿出一小水果刀要求邓XX赔钱;2025年7月12日至2025年7月15日,蒋**捏造事实,在抖音上诽谤民警刘X是个贪官混子、帮助鸡婆的人做贡献等文字及照片内容;2025年7月12日至2025年7月15日期间蒋**多次发送恐吓信息给民警刘X,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手机短信、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二)、(五)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