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经)决字[2025]第0474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黄**于2020年07月29日在中国邮政银行江华支行办理标准信用卡金卡,卡号为6259190346263167,信用额度:80000元,信用卡于2024年04月17日起透支本金73025.57元,经银行信用卡催收人员及营销人员多次催收至今仍未结清欠款本息,截止2025年2月11日信用卡仍欠透支合计本金72833.97元,利息6130.01元,违约金11300.07元,合计90264.05 元。2025年1月24日,黄**还款72900元,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出具部分还款证明。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因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仟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江华支行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圆整;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