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旅)决字[2025]第016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X峰于2025年7月6日、7月9日在金沙路庙东街至万寿广场路段拦车喊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另查明,违法行为人陈X峰于2023年3月10日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2023年4月21日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23年5月12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23年6月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2023年6月1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23年6月22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2023年7月22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25年1月18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2025年3月8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25年5月8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违法行为人陈X峰对其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X峰的陈述与申辩,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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