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交治安分局(侦)决字[2025]第0067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左家*******,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左家*******。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邓XX在长沙地铁2号线地铁上,乘坐的列车行驶至锦泰广场站时,被站在他身前的徐XX踩到了他的脚,邓XX便用脚踢了徐XX腿部一脚,随后双方发生口角纠纷,邓XX便用随身携带的老干妈玻璃瓶在徐XX的下巴上打了一下。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邓XX的陈述和辩解;2、受害人徐XX的陈述;3、证人邓X、陈XX的证言;4、视频证据截图;5、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人邓**(1950年12月17日出生)现已年满74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