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洪公(安)不决字[2025]第0103号
违法行为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安江*******,现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19时左右,向x清在洪江市xx中心小学旁边的树林中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2025年7月12日向x清到案后,其尿检结果呈阴性。经对向x清进行毛发检测,结果其毛发中未检测出吗啡、O6-单一酰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
以上事实有向x清的陈述与申辩、尿液检测报告、毛发检测的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向其清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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