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决字[2025]第1113号

  被处罚人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棋梓*******,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棋梓*******。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在娄星区长青办事处丽春安置小区,曾XX在邹XX家门口协商小孩之前的纠纷未果,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曾XX打了邹XX以及潘XX。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身体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到案如实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