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罐)决字[2025]第0559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西湖*******,现住湖南省汉寿县西湖*******。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早晨5时许,违法人员邓**与郭爱辉来到汉寿县罐头嘴镇福兴村和平桥童成斌的猪肉铺进肉时,郭爱辉将自己挑选好的猪油放在案板上后被他人拿走,郭爱辉误认为是邓**拿走了,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邓**先扯住郭爱辉的衣领,后被他人拉开,郭爱辉再次上前欲抢猪油时,邓**先打了郭爱辉脸部一巴掌,郭爱辉随即也打邓**的脸部一拳,二人相互殴打对方,导致郭爱辉脸部、胸部等部位受伤,邓**右手臂等部位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邓**的陈述、违法人员郭爱辉的陈述、证人证言、医院诊断报告、伤情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汉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