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泉)决字[2025]第0464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大坪*******,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大坪*******。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左右至2025年7月9日谭XX到“华几”、“志古”所开设在汝城县井坡镇XX村赌场内参与“翻对子”赌博两次、XX村的赌场内参与“翻对子”赌博四次;2025年7月9日下午15时许,谭XX到汝城县井坡镇XX村上云先袁XX家老房子客厅以“翻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一共发四副牌,每副发两张牌,比点数大小。赌博过程中由袁XX(待查)、谢XX(待查)坐庄,谭XX坐在二门下注,何XX、朱XX、袁XX、袁XX、朱XX、袁XX、胡XX、董XX、王XX、黄XX等人坐闲庄或站在旁边压边注进行下注,赌注为10元到300元,谭XX2025年7月9日携带1000元赌资赌博,输了6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