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启)决字[2025]第0786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启明*******。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09时许,汤XX在XX市第X人民医院第X住院楼11楼心外科门口大厅处,因怀疑谢XX举着手机疑似对其进行拍照,要求谢XX将手机给他查看,遭到拒绝后,汤XX遂上前争夺手机,在争夺过程中用手打了谢XX的面部,后被现场群众拉开。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医院诊断报告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