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两)决字[2025]第0547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观音*******,现住湖南省溆浦县观音*******。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下午2点多钟, 向XX在溆浦县卢峰镇XXX村一偏僻山上以“烧板”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2025年7月16日晚上10点多钟,向XX在溆浦县卢峰镇城北张家桥加油站附近被民警抓获。向XX的尿液经二乙酰吗啡尿检板检测呈阳性。向XX经吸毒成瘾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另查明, 2020年7月向XX因吸毒被溆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且责令社区戒毒。
  以上事实有向X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吸毒前科记录;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