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旅)决字[2025]第016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X于2025年7月13日在共和酒店路口沿线路段追车喊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另查明违法行为人王X于2024年3月1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2024年11月21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2025年1月8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25年2月10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2025年5月12日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违法行为人王X对其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X的陈述与申辩,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