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永公(湘)不决字[2025]第0076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程家村4组109*******,现住:程家村4组109*******。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12时许,在永兴县湘阴渡镇××村修缮高速公路附近,罗相飞因行车避让问题与王*发生纠纷。罗湘飞自称拿了烟头对王*的车辆进行抛掷,王*认为罗相飞抛掷的系石头并导致自己的前挡风玻璃破损,之后王*停车下来与罗湘飞发生推搡,无人员受伤。
以上事实有罗相飞的询问笔录、王*的询问笔录、证人王×的询问笔录、证人罗××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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