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金科*******,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金科*******。
现查明:2025年5月17日晚,违法行为人龙X在长沙市天心区北京银行芙蓉南路支行附近巡逻时发现在铁道学院4号口附近有一粉红色台铃电动车钥匙没拔,遂产生了盗窃该电动车卖钱的想法,至2025年5月18日凌晨三时许,违法行为人龙X将该电动车骑往长沙市天心区长沙理工大学附近一建设银行门口并将钥匙丢在电动车后储物箱内为试探该电动车是否有定位,随后骑共享电动车回到案发现场并骑自己的电动车回家,等待了十天左右,违法行为人发现该电动车还停在长沙市天心区长沙理工大学附近一建设银行门口,遂于2025年5月27日凌晨三时许将该电动车通过闲鱼卖了1200元,事后文源派出所民警于2025年7月16日下午17时04分电话联系违法行为人龙X于2025年7月17日到文源派出所接受调查,违法行为人龙X于2025年7月17日9时主动到文源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陈述其盗窃电动车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龙X的陈述、受害人欧XX笔录、现场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照片、闲鱼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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