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不决字[2025]第0089号

  违法行为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9时许,颜XX骑摩托车前往XX超市准备买菜,购物完毕后在超市门口停车位处,发现旁边电动车上挂有一袋猪肉,遂趁四下无人将其拿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视频监控、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颜美成无前科,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盗窃物品价值12元,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