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交)决字[2025]第1364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横板*******,现住隆回县横板桥镇曾*******。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12时许,戴**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荷香桥田中村路段行驶了500米左右,行驶至田中村一商店与他人发生口角,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闻到戴**身上散发酒味,派出所民警向荷香桥交警中队通报,交警中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对戴**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交警将戴**带至荷香桥卫生院进行抽血待检,2025年7月2日经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鉴定,在戴**体内血液样板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4.46mg/100mL。经核查2020年4月26日戴**因饮酒后驾车在隆回县横板桥镇被交警查获。戴**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当事人讯问笔录、强制措施凭证,前科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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