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旅)决字[2025]第0160号
被处罚人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龙江乡龙山村双塘*******,现住湖南衡阳市南岳区*******。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莫X勇于2025年7月2日、3日、9日在文体路与衡山路交叉口追车喊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另查明,违法行为人莫X勇2023年7月29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2024年3月3日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2025年1月31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2025年2月10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2025年6月10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2025年3月1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违法行为人莫X勇对其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莫X勇的陈述与申辩,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莫**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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