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471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五里*******,现住湖南省临湘市金河*******。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01时许,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东中队民辅警在临湘市长安中路路段设卡盘查,01时08分,执勤民警在盘查中发现XX驾驶牌号为湘FXXXXX小型汽车沿城中南路由南向北行驶。经执勤民警在与XX谈话时闻到XX身上有酒气,随即执勤民警于01时10分对当事人XX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2mg/100ml。2025年07月12日01时许执勤民警将XX带至临湘市中医院抽取血液用于检测乙醇含量,并将血液送至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结果为:82.07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以上事实有1.现场照片2.呼气式酒精测试单3.司法鉴定意见书4.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