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湘公(治)不决字[2025]第0084号
违法单位:湖南双****,地址:湖南湘乡经济开发*******,法定代表人:周***
现查明2023年3月20日8时许,湘乡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李白桃、李勇泉在对湖南双****查中发现,该公司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该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向当地公安局机关备案,以及使用台账记录不规范。后该公司负责人何小毛在询问笔录中作出合理的说明。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