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961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山枣*******,现住湖南省湘乡市山枣*******。
现查明:潘**曾于2025年4月23日因饮酒驾驶被湘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查获并处罚,曾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因饮酒驾驶驾驶证被暂扣。2025年07月12日19时许,潘**再次在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CAJ525轻型普通货车,沿湘乡市山花公路由湘乡市山枣镇莲花村往湘乡市山枣镇龙泉村方向行驶,途径山花公路湘乡市山枣镇盐井村路段时被公安交警当场查获。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潘**检测结果为50mg/100ml,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书证、检测结论、视听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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