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高)决字[2025]第136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高平*******,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高平*******。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6时许,周XX因和其哥哥周XX土地纠纷问题,双方发生口角。周XX使用一把斧头将周XX家后门墙沿以及鸭舍木门损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