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罐)决字[2025]第0558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西湖*******,现住湖南省汉寿县西湖*******。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早晨5时许,违法人员邓喜南与郭**来到汉寿县罐头嘴镇福兴村和平桥童成斌的猪肉铺进肉时,郭**将自己挑选好的猪油放在案板上后被他人拿走,郭**误认为是邓喜南拿走了,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邓喜南先扯住郭**的衣领,后被他人拉开,郭**再次上前欲抢猪油时,邓喜南先打了郭**脸部一巴掌,郭**随即也打邓喜南的脸部一拳,二人相互殴打对方,导致郭**脸部、胸部等部位受伤,邓喜南右手臂等部位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邓喜南的陈述、违法人员郭**的陈述、证人证言、医院诊断报告、伤情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汉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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